案例二 电话委托下单引发的诉讼争议
某机构客户持有菜籽油多单600手,某日14.30左右,因行情变化对己不利,急于平仓,却赶上办公地址网络临时故障,于是,客户拨打期货公司下单电话,输入交易密码后,与期货公司交易员之间发生如下对话:
交易员:某某某客户么,有什么需要帮助?
客户:期货公司么,你可以把我们现有的持仓都平掉么?
交易员:您现在有菜籽油多单持仓共600手,都平掉?
客户:对!
交易员:那好,菜籽油合约600手多单平仓,马上成交是么?
客户:嗯,对
交易员:那我帮您看一下,您听我回单,某某客户,菜籽油抛出平仓600手,现在对价是10254,可以么?
客户:10254,是吧,可以。
交易员:那我帮您挂进去,那我们现在挂单,现在陆续成交了,请稍等,部分成交。
客户:还有多久成交完,成交完了以后你可以把我们账户的一个情况信息发给我么,尽量详细些,因为公司没有网络,看不到。
交易员:我们这里要接很多客户的单,怕耽误时间,您最好自己打过来问一下。
客户:要不然我等全部成交了再挂电话吧。
交易员:不用,那样会影响其他客户打电话的,您过十分钟再打过来吧。
客户:十分钟以后,好吧。(挂线)
十分钟以后,客户打电话向期货公司查询结果,但是这次她拨打了“查询”选项,在该期货公司系统中,人工查询先要验证客户身份,该客户说自己不是公司指定下单人员,该下单人外出不在,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便拒绝为其查询,要求客户让指定下单人员来电话查询。至交易收盘,客户未再打电话来查询,当日其平仓指令成交不足三分之一。
第二天,由于行情继续下跌,客户平仓后,扩大损失90万元左右,客户极为不满,致函期货公司,要求查验录音,并以当时已经下达明确指令要求将持仓合约全部平仓,以几要求全部平仓后再挂电话,但被期货公司拒绝为由提出索赔,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客户在向证监局投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本案中,投资者认为,自己已经要求期货公司将账户全部持仓平仓,儿期货公司没有完整执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期货公司认为,客户的指令已经下达,期货公司按照客户要求制订了限定价格,未能成交是市场原因,期货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期货经纪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平开仓放向等内容”。
本案机构投资者没有委派授权下单人来打电话,也是造成没有及时查询回报的原因。
在本案的审理中,法院内部有过较大争议,最终判决期货公司胜诉,驳回投资者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