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如: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的重要性
保密工作是指公司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将接触和产生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泄漏或被非法利用,而依法依规实施保护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这个范围前面冠以一切,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是义务主体。那种认为保密仅仅是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的工作的认识是错误的。
(1)认真学习《保密法》及相关的保密法律知识,严格按照保密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使用;
(2)不泄密。不把自己掌握的国家秘密对不应该知道的人员透露,不擅自扩大知密范围,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3)不失密。对自己掌握、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信息,严格依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自觉做到不携带保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决不使它丢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