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万达期货提醒您:非法证券期货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自负。提高甄别是非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特征,识别非法集资的形式,深刻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投资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上市谎言轻信不得
【案例】2004年9月至2005年4月,方坤、倪春花、张敏霞等三人经过商议后,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上海方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在浦东和杨浦租赁了两间办公室,招聘员工进行代理销售股权的业务。方坤等在上海招聘员工,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以所代理销售的股权很快将要在美国上市、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幌子,非法倒卖67万股,非法经营额达285.5万元。上海浦东法院今年8月对方坤、倪春花和张敏霞非法经营股权买卖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个月、七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86万元。这是全国开展“打非”活动以来,首例宣判的非法倒卖自然人股刑事案件,被称为“打非”第一案。
【案例】2004年3月,潘学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 “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药业终止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判决该案被告人潘学成无期徒刑。其同案犯亦被分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案例】利百代公司是国内非法代理销售“拟上市公司”原始股的“龙头企业”。鼎盛时期,全国以“利百代”名号开展非法证券经营业务的公司超过20家,南京、宁波、长春、大连、郑州、青岛等地均有布点,势力范围曾遍及东北、华北、华东和华中地区。据不完全统计,利百代全国分公司的客户数量至少过万人,而每个客户投入的资金至少在1.5万元以上。以此推算,利百代在全国的“销售额”不会少于1.5亿元,很可能在3亿元以上。利百代总部所在的南京利百代,在去年年底前突然人间蒸发,一度引起轩然大波,惊醒了不少“原始股”投资者的发财梦,也彻底暴露了不法中介行骗的丑恶行径。非法股权转让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暴利驱使———中介商赚取巨额差价利润,1元多到手的股权,转让给投资者时却要三四元之多。目前,长春利百代案已经判决完毕,长春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判罚金人民币90万元,三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45万元罚金。据悉,其他地区的利百代分公司案也已进入司法程序。
点评:近年来,一些不法机构或个人编造虚假信息,以股票即将在国内或国外上市为诱饵,倒卖所谓的原始股、内部职工股,导致投资者不断上当受骗。投资者可以从两个方面识别证券经营活动是否非法:一是从证券发行方式来识别,公开发行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准,未经核准的发行均为非法发行;二是从发行证券的机构来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的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获得了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未经许可均为非法证券活动。
高额回报的陷阱
【案例】 许官成等人于2004年1月在南京注册成立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蚁种和养殖蚂蚁,并开始策划推行“星炬计划”,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460元(投资的蚂蚁由南京冠成公司代为养殖),一年后可得180元的回报,回报率为39.13%(2004年10月后,回报调整为一年后80元,回报率为17.39%)。由于该公司2005年2月5日之后到期的合同均未能兑现,群众相继到公安机关报案。2006年1月24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了许官成、许冠卿和马茹梅。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1月至2005年3月间,许官成等三人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公司实力,用后期收到的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致使829人被骗人民币3327万余元。2008年6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官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弟许冠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马茹梅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点评:以动植物种植、养殖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是当前非法集资主要形式之一。这种形式往往采用签订买卖、委托种植、养殖合同,并承诺以约定的价格回收方式来吸收社会公众投资,集资人往往会对种植、养殖的项目具体情况、未来的收益率等,作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具有很强的欺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