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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11
来源:合规审计部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五种洗钱犯罪行为: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从上述洗钱方式和行为中,可以看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第一种行为适用于任意主体,是一种广泛义务,涉及到每一个公民和社会单位;二、三、四种主要是针对金融机构,第五种行为则是专指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者所实施的洗钱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