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
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反洗钱义务的规定。
该条是新增的条款。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反洗钱是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从反洗钱工作实践看,犯罪分子犯罪的主要动机是获取非法收益。犯罪分子为规避执法部门追查,需要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掩饰隐藏其违法犯罪获取巨额收益的 来源、性质、地点或流向。犯罪分子在清洗犯罪所得的过程中,不但会利用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服务,也会利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有意或无意间涉及洗钱活动,甚至有些单位和个人本身就是洗钱犯罪的主犯或者帮凶。另外,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对社会多个方面具有广泛影响的系统工程,工作对象涉及众多单位和个人,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因此,必须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并应当配合金融 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这是反洗钱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进一步提升我国反洗钱有效性的必然手段。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按照 FATF 要求,各成员国必须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中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将各种方式的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将恐怖融资规定为犯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洗钱活动或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年来,随着科技创新步伐加快,金融创新服务和产品层出不穷,交易和资金流转的渠道更加丰富和快捷,除了地下钱庄、虚拟货币交易等非法渠道外, 金融机构仍然是犯罪分子洗钱的主要渠道 a,并且地下钱庄和虚拟货币交易的 资金流转也依靠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结算网络 b。银行账户(包括银行卡)和 支付机构账户作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进行生产消费结算、转账汇款等资 金流通最常使用的非现金支付渠道成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的主要载体和工具。 为逃避执法部门的侦查,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大量的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为其 收受和转移犯罪收益或者为其犯罪准备提供服务。近年来,出借、出租和出 售银行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 频繁发生。在电信网络诈骗和洗钱的犯罪团伙圈子内,犯罪分子普遍认为: 哪个犯罪团伙掌握的银行卡账户最多,他们的资金就最有保障;哪个犯罪团 伙掌握的对公账户最多,他们的资金就最安全。因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 么方式转移犯罪收益,都离不开我国的现代化支付体系,都必须以银行和支 付账户为依托。诈骗、洗钱犯罪越猖狂,犯罪团伙对自然人银行卡账户和对 公账户的需求就越大,很多社会公众为贪图小利,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银行账户、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或收付款二维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 人收款、提现和转账等。有的直接参与各种“跑分平台”“刷单”等洗钱活 动,沦为洗钱犯罪帮凶。从当前洗钱犯罪情况看,洗钱行为大众化趋势明显, 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洗钱活动或者为洗钱活 动提供便利。
二、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 调查 客户尽职调查制度是反洗钱最基础的制度,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对象是单位和个人,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 才能获取尽职调查所需要的客户信息和背景信息等。2007 年 1 月《反洗钱法》 实施以来,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水平和要求持续提高,不再仅仅局限于“客 户身份证件识别”,为异常交易监测、开展反赌反诈等提供了重要支撑。尽管 近年来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不断提高,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得到绝 大多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但是客户不配合、不积极配合尽职调查的现 象仍然存在,其中既有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超出合理甚至合法范围的 原因,也有客户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现实考虑。因此,此次《反洗钱 法》修订专门增加规定单位和个人配合尽职调查的义务,同时在第七条等有 关条款再次强调金融机构等对客户信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过程中都有配合开展客 户尽职调查的义务,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准 确、完整填报有关身份信息,如实提供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和资料;根据金 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目的和 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有关的资料。需要注意的是,客户配合尽职调查的第一步是如实提供身份基本信息。
(一)自然人客户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 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 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为准。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 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 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 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 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第 2 号)。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 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