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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二十条【履职过程中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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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7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第二十条【履职过程中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二十条【履职过程中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履职过程中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原法第十三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 告。”新法第二十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反馈处理结果。”对比来看,重要变化是在原条文后面增加“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增加反馈机制,一方面通过处理结果反馈可以验证线索的实际价值;另一方面也是对线索接受机关的约束,有利于发挥线索的情报价值。

条文解读

一、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本条规定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线索的义 务。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 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然会发现一些涉嫌洗 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也会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但是,这些行政部门没有刑事案件的 侦查权,无权做出是否犯罪的判断。为了及时打击犯罪活动,防止洗钱资金 的转移、外逃,法律特别强调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涉嫌洗钱以及相关 违法犯罪可疑交易线索也是反洗钱机制的核心环节。在这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该包括反洗钱工作部际 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单位,不仅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 外汇局,还包括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税务、财政、住建、司法、商务等其 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本次修法将“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 告”改为“发现涉嫌洗钱以及相关违法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将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移送的管辖机关范围更广。洗钱以及 相关违法犯罪属于犯罪活动,惩罚犯罪属于《刑事诉讼法》管辖。该法第三 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 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 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0 号)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 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 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及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 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所以“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主要属于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 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所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洗钱和相关犯罪活动移送国 家安全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 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 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所以涉及走私洗 钱的案件可向海关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 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 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 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所以,涉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的洗钱活动线索可向监察机关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 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因此涉及税务犯 罪洗钱的线索可向税务机关移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 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第(六)款要求强化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 优化打击犯罪合作机制。加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 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可疑交易线索合作机 制,加强情报会商和信息反馈机制,分析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形势与趋 势,不断优化反洗钱调查的策略、方法和技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 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工作,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线索使用查处情况的 及时反馈,形成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合力,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 定。《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银发〔2022〕 7 号)要求规范可疑交易情报线索移送管理。税务机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 现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情报线索,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处 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洗钱的可疑 交易情报线索,应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反洗发〔2021〕6 号) 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规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的操作规程,统一 填制《可疑交易线索移送表》;可根据可疑交易线索的实际情况,向监察机 关、侦查机关等有权机关提供其他必要支持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可疑交易 基本情况、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交易信息等。

二、接受移送的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反馈处理结果 本次修法增加本款规定,明确了接受移送的机关反馈处理结果的义务。 明确案件线索反馈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 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回溯检视线索形成机制的有效性,特别是 源于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线索,由此可以检验其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模型的科学性、完整性。

目前我国有关法规和一些制度文件对此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行政 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 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 3 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 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 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 见》提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可疑交易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工作,相 关单位要加强对线索使用查处情况的及时反馈,形成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 逃税的合力,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 划(2022—2024 年)》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情报线索立 案侦查的,应向移送部门反馈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0 号)第三条,第 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 84 号)。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银发〔2022〕7 号)。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反洗发 2021〕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