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 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 调取、保存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信息。 进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措施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本条是新增加条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执法检查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通过进入被检查人现场、 查阅相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员、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可以采取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于 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程序、具体事项,《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 2 号)、《金 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 3 号)、《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试行)》(银办发〔2020〕18 号)、《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银办发〔2022〕55 号) 等制度文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次修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监督检查措施, 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所 采取的措施提供了法定依据,增强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 构执法检查的权威性。
一、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 ,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虽然,本次修法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措 施作为新增条款,但这项工作并不是一项新的任务。自 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 承担反洗钱职责以来,已经开展 20 多年的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监督检查 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的重要内容。2020 年至 2022 年 “反洗钱执法检查三年规划”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共对 1783 家反洗钱义务机 构开展现场检查,实现了对 75 家银行、证券、保险和支付行业头部机构的检 查全覆盖;完成反洗钱行政处罚 1356 项,罚款总额 13. 7 亿元。“严监管”的 威慑和警示作用不断加强,对反洗钱义务机构的监督检查成效明显,义务机 构反洗钱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2023 年,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派出机构共开展反洗钱执法检查和处罚案件调查 280 项,对 392 家金融机构 处以总额 25. 6 亿元的罚款,并对 392 名责任人处以总计 1664 万元的罚款。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最具 代表性的监督检查方式。《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 况开展执法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反洗钱执法检查统一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 施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三章对现场检查的计 划制定、立项、检查方案制定、审批、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和纪律教育、送 达执法检查通知书以及书面通知被检查人提供与现场检查相关的信息、电子 数据、文件和资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实施细则》第二章则对现场检查的分类和执法检查计划的拟定、现场检查的 立项和准备、现场检查的实施和检查结果的处理等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并 统一了各种执法文书的具体格式。这些都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派出机构进入被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提供了具体指引和操作指南。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询问是反洗钱监督管理常见的一项工作措施。在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 就检查中遇到的不清楚、不理解等事项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提出问题,要求 答复问题,目的是获取有关情况,询问的程序比较简便,随问随答。询问通 常由有关人员当场口头答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 只有在不能当场口头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后,才另定时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检查人员询问被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要制作询问笔录,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执法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试行)》的规定,询问笔录是常见的证据类 型,询问笔录是指对询问情况的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事件和被询问 人身份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①对执法对象本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业务经办人、执法对象的其他员工等所作的询问笔录。②对执法对 象关联关系人(如合作伙伴、债权债务人等)、执法对象经营管理业务的相对 人,以及其他了解相关事实的人员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应 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采取个别询问、单独记录的方式。需要对多个 被询问人询问的,应当分别进行、分别记录。询问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 询问人逐页签字确认,在尾页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制作询问笔录可以全程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音视频记录,并附相关内容的文字记录。执法人 员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必 要时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音视频记录。《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 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的具体格式。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 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查阅、复制被监管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是现场检查获取书 证的主要方式。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或者照片所表达的内容证明相 关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①执法对象的有关制度、文件、会议记录、人事 任免决定等。②执法对象日常经营管理中形成的凭证、报表、会计账簿、技 术资料、协议等资料,以及证明执法对象履行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各种相 关记录和材料。③签收记录、送达回证、物流记录等。④其他能够证明相关 特定事实的复印件、打印件等书面材料。检查人员收集书证时,难以获取原 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制作复制件。收集报表、会计账簿、技术资料等专业性 较强的书证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取证说明,载明相关书证的主要内容和拟 证明的主要事实。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是保 存证据资料的重要方式,在各种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基本都有类 似的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入金融机构现场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检查 的,按照规定可以查阅、复制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销毁的 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保存金融机构的计 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有关数据、信息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直接影响了资金结算的工具和渠道创新,电子化、 无纸化办公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核算工作的常态,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已经 成为金融机构最重要的基础设施。近年来,金融业务陆续上线,交易渠道越 来越广,各金融机构的核算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基本实现了向总 部的集中。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反洗钱工作效率,金融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 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反洗钱工作。检查被监管机构的 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调取、保存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中的 有关数据、信息已经成为现场检查、获取电子证据的重要方式。《中国人民银 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 2 号)规定:中国人民银 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被检查人的相关活动以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检查,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 建立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分析、评价被 检查人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被检查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 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检查人通过业务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系统 提供监管所需的信息,并通过对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了解被检查人的业务 开展情况、风险状况等。《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试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 执法人员可以直接提取执法对象电子计算机数据库中的数 据,也可以采用抽样、汇总、分解、转换、计算、统计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 数据。收集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取证说明,载明电子数据的名称、内容和数量、 采集来源和技术方法、取证时间和地点、取证人员、文件类型和大小,以及 拟证明的主要事实或者证据本身的主要内容等;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或者破解 的电子设备中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恢复或者破解对 象、过程、方法和结果的专业说明。
二、进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 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一)进行规定的监督检查,应当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 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不再保留中国 人民银行县(市、区)支行,对边境或外贸结售汇业务量大的地区,可根据 工作需要,采取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区)中心支行派出机构方式履行相关 管理服务职能。2024 年 4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召 开关于 1571 家县(市、区)支行人员划转的会议,落实央行县(市、区)支 行所有人员划转金融监管总局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金融监 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1571 家县(市、区)支行撤销并划转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通知》(银办发〔2024〕51 号),中国人民银行 1571 家县(市、区)支行人员正式划转至金融监管总局;2024 年 5 月 28 日,保留 的 190 个县域派出机构改为二级分行营业管理部。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主要是省分行和设区的市级分行。《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中国人 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义务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突发风险事件 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法制审核后, 报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已经列入执法检 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以不再立项,在制定检查方案,经法制审核后,报 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 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接受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文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反洗钱法》对监督检查作了同样的规定,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两人或以上人员执法,执法人员之间有合作、有配 合、有制约、有监督,特别是在面对当事人执法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是为了证明检查人员的真实身份 , 以便被监管 机构积极有效地配合。监督检查是一项专业性强、法律性强,事关社会秩序、 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利的公务活动,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知识和素质,特 别是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通过严格的法律考试 和有关审查取得的。该证的取得,意味着执法人员已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和 法律素质。要求执法时出示执法证件,可以倒逼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从 而促进了政府执法水平的提高。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助 于被监管机构知悉实施执法的具体主体和人员,有助于识别违法犯罪人员冒 充检查人员诈骗,从而可以自觉地配合反洗钱现场检查工作。被监管机构对 检查机关和执法人员是否合法执法、合理执法和文明执法有权进行监督,检 查人员执法时出示执法证件,有助于被监管机构在实施社会监督时核对检查 主体和检查人员的法律地位,监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 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属于违法行为,金融机构当然有权拒绝 接受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 3 号)。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 2 号)。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据收集与使用规范(试行)》(银办发〔2020〕18 号)。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银办发〔2022〕5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