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规定。
原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 制制度,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 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原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 钱培训和宣传工作。”本次修法将以上两条合并为新法第二十七条:“金融机 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 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 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 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金融机构 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 施。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对比来看, 主要是增加了“根据经营规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定期评估洗 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四 项要求。风险为本是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方法,评估洗钱风险状况是落实风险 为本反洗钱方法的前提,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是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 在当前信息化时代,相关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设施;配备相 应的人员是保证反洗钱有效开展的人力资源保障;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 方式对监督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起到积极推动和监督作用。
本条由四款组成。第一款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宣传培训;第二款是开展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及信息系统; 第三款是通过审计等监督措施保证内控制度有效实施;第四款是单位负责人 对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一、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 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一)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 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经营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和业务 办理流程的反洗钱内部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所涵盖的内容必须全 面反映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反洗钱的具体操作规程应比 现行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更加严格、更具有针对性。金融机 构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建设,体现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执行标准, 也是反洗钱主管部门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重要依据。金融机构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核心在于防范各种洗钱风险,提高监测、识别洗钱犯罪线 索的能力,是金融机构强化反洗钱义务的自觉行为。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18 规定 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控制机制安排。我国《商业 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都坚持风险导向的审慎监管原则,明确要求金 融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九 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 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我国国家有关机关一直注重金融机构和企业 的内控制度建设。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 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 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 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 号:组织架构》等 18 项应用指引、《企 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及《关于印发企业内 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 号)。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 构也陆续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 号)、《证券 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 号)、《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保监发〔2010〕69 号)、《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指引(试行)》(保监发 〔2005〕21 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金 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 3 号)在“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金 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建设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二)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 模和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 组织机构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重要组成要素,它不仅是金融机构赖以开展 业务经营活动的人、财、物等资源配置的载体,也是业务流程和分工协作方式 的固化形态,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至关重要,是金融机构内部信息沟通、权 力分配、产品或服务流的相互连接方式,也是金融机构内部如何分派角色、处 理人员关系、实现金融机构使命与目标的正式机构。组织机构决定了金融机构 正式报告关系,确定了如何由个体组成部门,由部门到整个组织,决定如何设 计一个反洗钱系统,以保证反洗钱跨部门间的有效沟通、合作和整合。
配备相应的反洗钱人员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有效开展的基本保障,反洗钱 工作涉及金融机构所有业务和工作人员,金融机构员工的反洗钱积极性、能 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金融机构要组织管理好参与反洗钱 工作的所有员工,让每个员工都有清晰的反洗钱目标,通过有效沟通增进金 融机构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间的理解,保证上下级目标一致,为反洗钱工作 的有效性提供保证。
考虑到金融机构在组织结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等方面存 在差异,以及适当平衡经营成本、人力资源与反洗钱工作需要的关系,本款 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根据经营规模和 洗钱风险状况配备相应的人员。反洗钱专门机构是指金融机构为履行法律规 定的反洗钱义务专门设立的、专职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独立机构,通常由反洗 钱合规官担任部门负责人。指定内设机构是指金融机构为履行法律规定的反 洗钱义务,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已有的内设部门负责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 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目前,金融机构成 立专门反洗钱部门的较为少见,许多金融机构指定法律合规、内控合规部门 负责反洗钱工作,也有个别指定资金结算、运营等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为 保证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金融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反洗钱管理人员和技术 人员,给予必要的财务保障和技术支持。《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 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 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 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 制定持续的友谊和反恐怖融资增计划。”对于组织架构、人员配备等方面的 具体要求,《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 〔2018〕19 号)也有明确的规定。
(三)按照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反洗钱培训能够保证员工正确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目标和意义,能够保 证员工具有足够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去适应反洗钱岗位和使用新的反洗钱系 统,降低因知识匮乏和能力不足所带来的工作不确定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 组、沃尔夫斯堡集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制定的国际反洗钱规则都提 出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各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也对反洗 钱培训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2012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履职管理及 相关反洗钱内控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 资培训长效机制,确保各类金融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 政策、内控要求、洗钱和恐怖融资新手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新技术、洗 钱风险变动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对于从事洗钱和恐 怖融资风险较高岗位的金融从业人员,应适当调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的强度和频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旨在提高金融机构各个层次工作人 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意识,明确自身应该承担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 责任,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掌握开展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工作具备的必要技能、方法和手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涉 及金融机构所有业务和工作人员。金融机构员工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积极 性、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有效性。既然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是金融机构全员参与的工作,从纵向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 训应覆盖金融机构从董事会到基层员工所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既包括反洗 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从业人员,又要包括各个业务条线履行反洗钱职责的业 务人员,只是在培训的要求、内容、深度上应区分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人员 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的不同需要和情况确定反洗钱培训的具体 形式和方式,包括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面授培训和网络培训等。通过反 洗钱培训,一方面使金融机构各个层级的工作人员都树立风险意识,明确自 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使直接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员工了解反洗钱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识别客户身份、发现可疑交 易的技能。
反洗钱宣传作用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宣传主要是对金融机 构内部的宣传,通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重要性的宣传,提高金融机构领导 和员工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 提高金融机构自身反洗钱和 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利于金融机构各业务条线和从业人员 认真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 建立完善的洗钱风险防控机制 , 免受洗钱 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的危害 , 维护良好的声誉 , 促进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对内宣传的形式可灵活多样 , 包括及时向领导和中层管理人员、一线工作人员 通报新出台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典型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 管案例、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形势、作案手段以及必须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等。 对外宣传,是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持续开展宣传教育可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 配合意识。通过对外宣传,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恐怖融资、洗钱及其上游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利于社会公众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 务和举报洗钱、恐怖融资犯罪线索。目前,加强对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宣 传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常态,各级反洗钱主管部门 每年都会对金融机构宣传工作的主题、内容以及形式等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金融机构可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
二、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 制度和流程,根据需要建立相关信息系统
(一)定期评估洗钱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该款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条款。风险为本是 FATF 确立的反洗钱工作的 基本方法,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都要按照风险为本理念,评估洗钱和恐怖 融资风险,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2018 年,FATF 对我国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第四轮互评估,指出了我国在洗钱和恐怖融 资风险评估方面存在的不足。2018 年以后,我国反洗钱主管部门印发《法人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银反洗发〔2018〕21 号)、《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2019 版)》(银反洗发 〔2019〕1 号)强化对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印发《法人金 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 号)、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银反洗发〔2021〕1 号)、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完善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评估考虑因素的通知》 (银反洗发〔2024〕4 号)对洗钱风险评估原则、内容、流程和方法、结果运 用和管理措施、重点要素等做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按照规定,金融机构 普遍开展了洗钱风险状况自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风险评 估和管理控制的质量和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的要求,法人金 融机构洗钱风险自评估包括固有风险评估、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剩余风险 评估。固有风险评估反映在不考虑控制措施的情况下,法人金融机构被利用 于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可能性。控制措施有效性评估反映法人金融机构所采取 的控制措施对管理和缓释固有风险的有效程度,进而对尚未得到有效管理和 缓释的剩余风险进行评估。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本机构经营规模与复杂 程度相匹配的洗钱风险自评估指标和模型,确保有效识别风险管理漏洞,提 高自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其中,固有风险评估应当考虑地域环境、 客户群体、产品业务(含服务)、渠道(含交易或交付渠道)等方面。法人 金融机构在评估控制措施有效性时,既要从整体上评估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 的基础与环境、洗钱风险管理机制有效性,也要按照固有风险评估环节的分 类方法,分别对与各类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渠道相应的特殊控制措 施进行评价。法人金融机构应在整体固有风险评级基础上,考虑整体控制措 施有效性,得出经反洗钱控制后的机构整体剩余风险评级。同时,对于地域、 客户群体、产品业务、渠道维度及细分类别,也应在考虑固有风险与包括特 殊控制措施在内的整体控制措施有效性的基础上,得出相应类别的剩余风险 评级。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以自评估报告和结论为基础,制定或持续调整、完善 经高级管理层批准的洗钱风险管理政策、控制措施和程序,并关注控制措施 的执行情况。针对自评估发现的高风险或较高风险情形或原有控制措施存在 的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强化风险管理措施:①根据 洗钱风险自评估结论,确定反洗钱工作所需的资源配置和优先顺序,必要时 调整经营策略,确保与风险管理相适应。②根据评估发现的控制措施薄弱环 节,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工作流程优化,完善工作机制,严格内部检查和审 计。③针对评估发现的高风险客户类型进行优先处理,采取从严的客户接纳 政策或强化的尽职调查,提高对其信息更新的频率,或加强对其的交易监测 和限制。④针对评估发现的高风险业务类型采取强化控制措施,在业务准入、 交易频率、交易金额等方面设置限制。⑤调整和优化交易监测指标与名单监 控,对评估发现的高风险业务活动,进行更频繁深入的审查。⑥针对评估发 现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⑦强化信息系统功能建设,确保其支持洗钱风险 管理的需要。⑧其他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相关信息系统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直接影响了资金结算的工具和渠道创新,电子化、 无纸化办公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核算工作的常态。近年来,金融业务陆续上线, 交易渠道越来越广,各金融机构的核算数据基本实现了向总部的集中,对反 洗钱计算机系统建设提出了迫切的需求,同时也为反洗钱计算机系统的应用 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特别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总对总报送,以及黑 名单客户的监测工作已经离不开反洗钱计算机系统。另外,人类社会进入数 字化、信息化时代,社会各领域均被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渗透 或影响,洗钱犯罪的智能化程度也“水涨船高”,为此,FATF 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发布《金融情报和执法机构反洗钱数字化转型报告》,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发布《执法当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数字化战略》,通过数字化转型提升 可疑活动监测和金融情报分析的效率。从我国目前反洗钱工作实践看,金融 机构大部分反洗钱工作任务需要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科学有效的反洗钱可 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已经成为反洗钱工作的基础工具,甚至直接决定一家机 构反洗钱工作的成效。在近几年的反洗钱监管中,人民银行一直将金融机构 的反洗钱计算机系统建设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检查重点,甚至将金融 机构反洗钱计算机系统单独作为检查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凸显了反洗钱计算 机系统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的重要性。
我国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始于 2003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 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 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当时履行义务的金融机构是商业银行,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采取了逐级报送的形式,由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将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报送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 各级反洗钱部门逐级报送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此时外币和人民币的 反洗钱工作是分开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的标准比较简单,有的 商业银行设计了简易的反洗钱计算机系统,用于监测分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 易数据,有的商业银行完全靠人工操作。2006 年,我国《反洗钱法》颁布后, 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布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 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从 2007 年开始,证券期货、保险业开始纳入反洗钱工作领域,在 2007 年逐级报送和 总对总报送并行的基础上,从 2008 年开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的报送采用金融机构总部直接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总对总形式。 由于报告形式和要求的变化,各家金融机构开始设计和开发反洗钱计算机系 统,其基本功能是黑名单客户的监测、客户尽职调查、大额交易报告的提取 以及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取、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并实现向中国反洗 钱监测分析中心的及时报送。
随着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理念的贯彻实施,2012 年 3 月,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在工商银行开展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综合试点工作的通 知》,中国工商银行作为第一家试点改革单位全面启动试点工作,随后又增加 36 家金融机构作为试点单位。试点结束后,2013 年 12 月,中国人民银行召 开了试点工作总结会。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探索我国金融机构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改革。没有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也借鉴试点机 构的经验,采取可疑交易集中作业模式,对反洗钱计算机系统进行优化升级。 2016 年,新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颁布后,金融 机构按照新《办法》的要求,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进行了改 造升级,于 2017 年 7 月 1 日前正式投入运行,从优化升级的情况看,大额交 易报告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进行报告,由于时间短、任务重,可疑交易监 测分析标准仍待进一步优化。从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计算机系统开发的现状 看,大多数金融机构委托或外包给商业计算机系统公司开发设计反洗钱计算 机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模型雷同,针对性不强,有些模型没有真正实现 其业务需求书所描述的功能,其完整性、安全性和科学性难以得到保证。特 别是近年来,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应用,金融科技 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犯罪分子洗钱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不断升级变化,洗钱 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系统的开发、优 化升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不断优化相关信息系统是金融机构需 要长期和持续开展的任务。
三、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等方式,监督反洗 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本款是本次修法新增加的条款,从反洗钱工作实践看,建立健全反洗 钱内控制度而不去贯彻实施,形同虚设。本款提出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 计等内外部监督方式,监督反洗钱制度有效实施,让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到实 处。目前,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多个规范性文件、指引等对金融机构 监督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实施作出明确的规定,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例如,《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金融 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 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 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 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 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 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十七条提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反洗钱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洗钱风 险管理情况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评价。未设立审计部门的法人金融机构, 应当明确相关工作由承担审计职能的其他部门承担,并保证相关工作的独 立性。” 早在《反洗钱法》颁布前,2003 年 1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 反洗钱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 该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6 年,《反洗钱法》颁布 后,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通过内部检查、内外部审计 等督促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落实,但在具体工作中,也出现审计质量不高、有 些检查流于形式,有些严重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等不足。金融机构需要进一 步提升审计或检查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专业技能,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二章“风险管理架 构”对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及审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金融机 构应该参照指引的要求,将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负责所在单位经营管理,具有反洗钱工作决策权,必 须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负责人的反洗钱意愿、 工作能力、专业技能直接影响反洗钱工作有效性。金融机构负责人强烈的反 洗钱意愿是保证金融机构打破组织隔阂、合理配置各项资源用于反洗钱工作 的必要条件。领导者做好反洗钱的决心影响着金融机构反洗钱队伍的信心和 士气,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和承诺体现在机构设置、人员配 置、资金以及相关资源的支持。金融机构负责人社会责任感直接影响其反洗 钱意愿,直接影响单位和全体员工对反洗钱的责任感。金融机构负责人领导 者能力和知识技能体现在领导者要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现状和未来前景规划有 清晰的认识,要善于将反洗钱前景规划传达给其他人,使金融机构所有人员 能够具备使命感和目标意识。金融机构负责人需要拥有领导魅力,善于将反 洗钱工作设想规划传达给所有员工,并让所有员工接受并付诸行动。金融机 构负责人坚定的信念和坚韧的毅力,使全行员工对反洗钱目标怀有很高的期 望,能够坚持不懈地投入反洗钱工作中去。金融机构负责人创新精神直接影 响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创新设计、创新思维以及对反洗钱工作不断完 善的进取精神。另外,金融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比较完备的反洗钱专业知识 和一定的反洗钱技能,以确保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决策的科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 84 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 3 号)第九条、 第十一条。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 号)。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银反洗发〔2018〕21 号)。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指标(2019 版)》(银反洗发〔2019〕1 号)。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银反洗发〔2021〕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