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 易活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本条是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规定。
原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 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新法第三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 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优化监测标准, 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对比来看,总体内容变化不大,主要是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分为两款作出规定,对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制定优 化、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报告可疑交易作出明确的要求。同时,与本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相对应,将原法“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改为“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并对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出保密要求。
本条共两款,一是对大额交易报告作出规定,二是对可疑交易报告提出 要求。
一、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 大额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实行大额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可以避免可疑资金交易报告人为干预、可能存在主观臆断的缺点,而且,把各地分散的大额资金交易报告汇总起来分析,有利于发现可疑资金交易的线索。另外,我国反洗钱工作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之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经验不足,如果只报送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可能会漏掉许多有价值的信息。大额交易报告标准的设计既要有利于收集足够的信息,也要充分考虑金融机构 的承受能力和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处理信息的能力。从反洗钱的角度出发, 收集的交易信息越完整,就越有利于发现洗钱的线索。但从另一角度讲,如果收集所有的交易信息,将会大大增加金融机构的信息报送成本和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处理信息的成本。因此,规范大额交易的报告,关键是要确定一个合理的起点金额标准。标准过高,报告的交易信息太少,可能会漏掉许多有用的信息;标准过低,报告的交易信息太多,反而降低了信息报告、加工和分析的效率,使信息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大额转账交易虽然不是必然与洗 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但对于反洗钱工作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对大额转账交易的宏观分析,可以帮助确定反洗钱需要关注的行业、区域和交易种类等;二是通过将收集的可疑交易报告与大额转账交易信息进行交叉分析,有利于确定可疑交易是否确实涉嫌犯罪;三是在反洗钱调查和侦查过程 中,可以提供资金去向的有关线索;四是通过对大额转账交易的交叉分析核对,有利于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主动发现涉嫌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线索。同时,现金交易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我国现行现金管理和外汇管理制度也对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交易规定了相应条件。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 第 3 号)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a: (1)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 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 易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含 200 万元)、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含 20 万美 元)的款项划转。 (3)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 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含 10 万美元) 的境内款项划转。 (4)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 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 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大额交易的报告有以上客观的标准,只要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计算机 系统设计科学合理,能够自动实现大额交易的抓取和总对总自动报送。但在 工作实践中,仍有金融机构因大额交易报告存在违规问题受到处罚,常见的 违规问题主要有:对于通过内部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核算的交易,金融机构未 还原为真实交易信息,致使大额交易监测的数据基础不完备,影响大额交易 监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某些机构对内部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缺乏有效 管理。对于未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及业务,如通过他行结算账户办理 的个人代付业务、将贷款资金直接划至借款人约定的交易对手、使用他行银 行卡通过 POS 刷卡购买贵金属、使用他行结算账户进行收单结算的特约商户 类交易等,对以内部账户实现资金结算,未将内部账户处理的交易还原为真 实交易并纳入交易监测范围,导致大额交易监测范围不完整。
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并不断 优化监测标准,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及时向反洗钱监测分 析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 可疑交易是指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 金融交易,具体是指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或金融 交易异常,结合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资料,没有合理理由能够解释这种有悖 常理的异常现象的发生,不能排除洗钱及相关犯罪嫌疑的异常交易。可疑交 易报告制度是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都有规定的防范洗钱活 动的核心措施。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 议 20 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为犯罪收益,或与恐怖 融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中心报告。本次修 订特别强调金融机构不仅要制定监测标准,而且要不断优化监测标准,更要 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及时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前提是有效地识别和发现可疑交易。按照 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可疑交易的识别主要由金融 机构自主进行判断。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以及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以及违 法犯罪分子经常改变业已被发现的洗钱手法,金融机构完全凭借主观判断识 别可疑交易存在一定难度,也容易引发反洗钱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就其 是否切实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争议。如何有效识别和发现可疑交易成为 困扰各国反洗钱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普遍问题。尽管何种交易构成可疑, 没有一个绝对的、客观的标准,但其相对于一般的正常交易又具有许多不同 的特征和疑点。这些不同特征和疑点的交易极可能是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表现和征兆。因此,许多国家的反洗钱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都通过发布 指引或指导文件的形式列举了若干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或关注标准供金融机 构参考。我国在反洗钱工作启动之初,2003 年 1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 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 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列举了 15 类可疑人民币交易和 27 类可疑外汇交易的 报告标准,对促进金融机构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发挥了积极作用。2006 年 《反洗钱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于 2006 年 11 月 14 日发布《金融机构大 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公布 了 48 条可疑交易标准。为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进一步提升可疑交易 报告工作的有效性,2016 年 12 月 28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 年第 3 号,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令〔2006〕第 2 号)进行了修改。新《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06 年 11 月 14 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管理办法》、2007 年 6 月 11 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 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1 号)同时废止。
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第 3 号)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 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 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 易报告标准。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 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 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 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 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 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 报告。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 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 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 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 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2017 年 5 月 3 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 的通知(银发〔2017〕108 号 )指导金融机构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 作原则,建立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切实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有 效性。
关于可疑交易报告时限,《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经历了一次修改。《办法》第十五条发布 实施时,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 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后因 FATF 对我国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时认为“最迟不超过 5 个 工作日”不符合国际标准关于“及时”报告可疑交易的要求,依据《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决定》(中 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 2 号),第十五条修改为“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 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 易报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印发〈反洗钱执法检查问题答疑 (第 1 期)〉的通知》(银反洗发〔2021〕2 号)的解释,参考国际标准,“及 时”的标准限定为 2 个工作日内,即义务机构自审定次日起到提交可疑交易 报告最多不得超过 2 个工作日(即“T+ 2”)。对于自定义严于该标准的机构, 迟报时间如未超过“T+ 2”的,认定为未有效执行内控制度,不作为违规问 题;如超过“T+ 2”的,则认定为违法违规问题。金融机构应关注可疑交易 初审到审定整个流程时限的合理性,其中涉及每个环节的具体时限由金融机 构自定。如金融机构自定时限过长(如超过 30 个工作日),应完善内控机制。 对于实际操作中部分机构在审定后再进行信息要素验证和补录的情况,可将 相关技术环节前置于审定环节,如将流程修改为“初审→复核→再审(三审) →内部校验规则→补正→审定→上报”,以避免因技术原因导致迟报。
金融机构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有些涉及洗钱及相关犯罪的线索,比金融 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取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更为敏感,应该采取严 格的保密措施,所以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应当保密。相关内容 可参考对本法第七条的解读。
三、我国金融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基本情况 截至 2023 年末,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登记的银行业金融 机构共计 1947 家;2023 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大额交易 225. 4 亿笔,较 2022 年增加 10.7%;可疑交易报告 336. 7 万份,较 2022 年增加 1.9%,其中 特别紧急类可疑交易报告 8495 份,占比 0.3%。
截至 2023 年末,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登记的证券期货业 金融机构共计 443 家,较 2022 年增加 16 家。其中,证券公司 140 家,期货 公司 150 家,基金管理公司 147 家,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6 家;2023 年, 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共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10117 份,较 2022 年增加 32.5%, 涉及可疑交易 711. 2 万笔。
截至 2023 年末,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登记的保险业金融 机构共计 1031 家,占报告机构总量的 23.3%。2023 年,保险业金融机构报送 大额交易 9858 笔,较 2022 年增加 30.8%;可疑交易报告 14969 份,较 2022 年增加 29.7%,其中特别紧急类可疑交易报告 171 份,占比 1.1%。 截至 2022 年底,我国共有 185 家非银行支付机构,2023 年,在中国人 民银行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登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报送大额交易 274. 5 亿笔, 占所有行业大额交易笔数的 54.9%;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82. 2 万份,较 2022 年增长 28.0%,占所有行业可疑交易报告份数的 19.5%,涉及可疑交易 27. 2 亿笔。其中,特别紧急类可疑交易报告 5. 6 万份,占非银行支付机构可疑交 易报告份数的 6.8%;可疑交易接续报告 14. 8 万份,占非银行支付机构可疑 交易报告份数的 18.0%。2023 年,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3993 份;银联国际有限公司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4362 份,大额跨境交易 85. 2 万笔;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报送大额跨境交易 3. 1 万笔;农信银 资金清算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2 份,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可疑 交易报告 3 份。
截至 2023 年末,在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数据报送系统登记的信托公司 68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5 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249 家、金融租赁公司 66 家、汽车金融公司 25 家、消费金融公司 30 家、货币经纪公司 6 家、贷款公 司 2 家。
表 3-1 2007—2023 年中国反洗钱监管部门收到的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汇总表
年度 | 银行机构 | 证券期货机构 | 保险机构 |
可疑交易份数 | 占比(%) | 可疑交易份数 | |
2007 | 6450106 | 99.40 | 34786 |
2008 | 68596792 | 99.49 | 147482 |
2009 | 42513169 | 99.02 | 185181 |
2010 | 61642091 | 99.66 | 124288 |
2011 | 53931825 | 99.67 | 24149 |
2012 | 29610000 | 99.85 | 3711 |
2013 | 24498000 | 99.86 | 1801 |
2014 | 11707200 | 99.90 | 1241 |
2015 | 11170900 | 99.89 | 1638 |
2016 | 5380000 | 99.58 | 13624 |
2017 | 2604469 | 99.69 | 2316 |
2018 | 1436394 | 99.36 | 2783 |
2019 | 1437719 | 99.05 | 4673 |
2020 | 2242031 | 99.31 | 6641 |
2021 | 3315000 | 99.46 | 7213 |
2022 | 3304000 | 99.42 | 7637 |
2023 | 3367000 | 99.26 | 10117 |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20 。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 年第 3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银发〔2017〕98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 (银发〔2017〕99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 163 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大额交易报告要素及释义〉的通知》(银发〔2018〕 34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