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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四十四条【反洗钱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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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8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第四十四条【反洗钱调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四十四条【反洗钱调查措施】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二)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金融机构、 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非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 员,要求其说明情况。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 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 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原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省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 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 料,可以予以封存。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本次修法将原法第 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内容合并成为新法第四十四条。对比来看,主要是 将原法两条合并为一条,其包含的内容变化不大。

条文解读

本条共三款:一是反洗钱调查采取的措施,二是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三是封存文件、资料的要求。

一、反洗钱调查可采取的措施 本款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 开展反洗钱调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询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 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②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 和其他有关资料。③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 封存。

(一)询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在反洗钱调查活动中,不仅可疑交易活动本身是需要调查的事项,调查 人员有时也需要了解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中的操作情况。 这些情况本身虽然不是洗钱犯罪行为,但是对于分析和发现洗钱的线索和证 据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款规定,询问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有关 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反洗钱调查中的询问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 上派出机构的调查人员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过程中,就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 的问题,依法直接向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的调查 措施。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直接与客户接触,较了解客户 的实际情况。因此,直接向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询问与可 疑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是确认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是否涉嫌洗钱犯罪 的重要手段。

反洗钱调查中的询问就是咨询查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措施,金融机构 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作为被询问人有接受询问和如实说明情况的义 务。但反洗钱调查中的询问措施与刑事侦查中的询问、讯问有着本质的不同, 刑事侦查中的询问是指侦查人员向证人、知情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侦查措 施,是获得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刑事侦查中的讯问是指公、检、法等司法 机关就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审讯、审问,是获得被告人供述的 重要手段。后两者均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刑事侦查措施,本质上是司法措施。

(二)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反洗钱调查中的查阅,是指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 级以上派出机构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中,调取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 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看的调查措施。反洗钱调查中的复制是指反洗钱 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中,调取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 录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复印、照相或电子拷贝等调查措施。在金融机构和特 定非金融机构中,无论是正常的交易活动还是异常的交易活动,最终都会在 客户的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中得以反映。因此查阅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 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是验证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是否涉嫌洗钱犯 罪的最主要手段。而复制实质上是一种保全措施,以便对资料的进一步分析 和使用。

反洗钱调查中的查阅和复制都是行政措施,因而与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 证等类似措施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反洗钱调查中,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 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是为了证明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 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其法律效力仅限于行政领域,因而不能直接用作法庭证 据;而刑事诉讼中,通过调查取证措施取得资料,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 否犯罪、犯什么罪,经过法庭质证和认证后就可以成为法庭证据。因而,后 者具有明显的司法性。

由于查阅、复制措施针对的是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 有关资料,而这些资料事关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因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 发出调查通知书,开展反洗钱调查。

1. 账户信息 账户信息是指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开立、变更或注 销账户时提供的信息。在实践中,这些信息往往以一定的资料形式保存在金 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中。例如,如果是个人银行账户,调查人员可以查 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开户申请书、存款人身份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明等; 如果是单位银行账户,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 / 开户核准通知书 / 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受益人信息等。

2. 交易记录 交易记录是指被调查对象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中进行各种交易 过程中留下的记录信息和相关凭证。在实践中,交易记录往往以一定的资料 形式保存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中。例如,可疑交易的原始交易单证 及会计传票、资金交易明细清单等。

3. 其他有关资料 这是一项兜底规定,即原则上,所有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资料均可以 被调查人员查阅和复制。从资料载体上,既包括纸质的资料,也包括电子影 像等形式的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反洗钱调查中的封存是指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 以上派出机构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 的文件、资料采取的登记保存措施。在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可 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封存权。封 存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强制和证据保全措施,其在形式上与行政执法或司法中 的查封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都是依照法定程序将当事人的物品清点数量、 列出清单,由当事人签字以张贴封条或其他必要措施的方式,将有关物品就 地或异地保管起来,未经查封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启封、动用。 相比较而言,查封的适用范围要广,在刑事侦查、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等活 动中均可能采用,而封存一般只适用于行政执法领域;同时,查封可以适用 于物品、生产经营场所、运输工具等,而封存一般仅适用于物品,尤其是文 件、资料。

封存的核心适用条件是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 转移是指将被调查的文件、资料移往别处;隐匿是指将被调查的文件、资料 隐蔽起来,不被人发现;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改动被调查文件、资料原文 或歪曲原意;毁损是指损坏被调查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无论是转移、隐匿、 篡改或者毁损,最终都可能使被调查的文件、资料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从 而导致无法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因而才有必要进行封存,以保全 证据。封存的对象也仅限于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 这里的文件、资料,结合对查阅、复制的对象的理解,也包括账户信息、交 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即原则上,所有与可疑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 在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均可以被调查人员封存。从资料载体 上,既包括纸质的资料,也包括电子影像等形式的资料。

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 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 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本款是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询问笔录是行政证据的重要形式之一,是 判定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的重要依据。询问的情况直 接关系到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可靠,进一步调查方案如 何确定等问题,关系到调查的准确性,调查人员的威信以及金融机构和特定 非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通过笔录记载询问事项以及询问进行情况,可 以规范调查人员的调查活动,固定和保存相关证据,将被询问人员主观表述 的信息,通过固定的载体和形式记录下来,变为客观的证据形式,为进一步 调查核实提供稳定的依据。因此在询问中必须制作询问笔录。没有制作询问 笔录的,询问措施无效。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反洗钱调查询问笔 录的固定格式。内容包括:编号、询问时间、地点、调查询问人员、记录人 员、询问事由、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岗位)、在场人 员、询问内容、页码、调查询问人员签名、记录人员签字、被询问人签名或 盖章。询问笔录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 构常用的执法文书之一,是查明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认定是否涉嫌洗钱 犯罪的重要依据;而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制作的询问笔录,则会影响它的真 实性和合法性。因此,正确制作询问笔录对反洗钱调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以 及对可疑交易活动的正确处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询问笔录应对询问与 回答的内容如实记录。为保证这一点,在询问笔录制作最后必须执行双方的 核对和确认程序。

(一)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 记录人在记录时一般应使用被询问人的原话,但被询问人的陈述条理不 清时可作适当的整理归纳,对其重复陈述的内容可省略不记。因此,为保证 询问笔录切实表达被询问人的原意,必须交其本人核对。也就是交给被询问 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由被询问人核实是否客观、准确记载了对他的提问 和他的回答。考虑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整体文化素质,法条中并未规定被 询问人无阅读能力的情形。对于这种特殊情形,相关行政执法或司法实践中 一般采用宣读的形式履行核对手续,并予以注明。

(二)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核对的目的是保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因此,当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时, 被询问人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有遗漏是指应当记录而没有记录的情况; 有差错是指没有正确记录问题及回答的情况。记录人员一般应当真实记载被 询问人的回答,但是并不要求其一字不差地记载被询问人的原话。对于被询 问人回答的顺序、用语等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概括,但必须完整、准确地 体现被询问人的意思。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也可以不记录。如果确实属于 应当记录而没有记录的,或者没有正确记录被询问人意思的,经被询问人提 出,遗漏的应当补充,错误的应当更正。

法条赋予被询问人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的权利,相应地就隐含规定了调查 人员按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的义务,即在被询问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调查人 员必须按要求补充或者更正,不能拒绝或者敷衍。对于补充或者更正之处的 确认,法条并未明确规定,相关行政执法或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被询问人按 指印的方式进行确认。在反洗钱工作实践中,随着电子化办公的普及,一般 是先制作电子版笔录初稿,先请被询问人核对初稿的电子稿或打印稿,如果 被询问人发现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调查人员要核实是否 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确认存在遗漏或者差错的,一般会在现场补充或者改正, 重新打印补充或者改正后的正式的纸质询问笔录。

(三)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 笔录上签名 双方签名、盖章是对询问笔录的最终确认程序,表示询问人和调查人员 双方对询问笔录中记载事项均确认无误,并承担保证真实性之责。调查人员 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是询问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这样,既表 明了调查人员、被询问人对记录内容负责的态度,增强了调查人员的责任心, 也可以防止篡改、伪造询问笔录。签名盖章还可以表明笔录的出处、来源, 在以后的调查活动中可以及时核查,或者在可能的刑事诉讼中需要通知相关 人员作证时查找相关信息。

三、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 机构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金 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 或者特定非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本条是反洗钱调查中封存文件、资料的规定。封存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强 制和证据保全措施,实施中必然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某些权益造 成限制或影响。为防止调查人员在封存过程中出现不当,本款严格规定了封 存程序。

(一)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 工作人员查点清楚 对准备封存的文件、资料逐一进行清点,包括名称、数量(卷数、页数) 和备注等。

(二)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开列清单,对经过查点清楚的文件、资料逐一进行登记,一般在清单中 应写明封存文件、资料的名称、数量以及封存的时间等。清单要一式二份。 清单必须当场开列,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须有双方共同签名或者盖 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这样有利于体现证据的证明力,也可以防止被封存 文件、资料的遗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三)由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封存文件、资料清单必须经过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方能确认其效力。

封存清单一份交金融机构或者特定非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封存清单一式二份,经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调查人员和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各执一份封 存清单。调查人员所执清单用于附卷备查。这样便于相互制约,保证封存清 单的真实性;同时,便于以后解除封存时,双方互相印证。对此,《中国人民 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反洗钱调查封存清单的固定格式。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