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搜索内容
反洗钱宣传
首页> 投教园地 > 反洗钱 > 反洗钱宣传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反洗钱国际合作权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5-07-07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反洗钱国际合作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反洗钱国际合作权限】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 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部门国际合作权限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原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 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反洗 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对比来看,增加了第二款“国家有关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从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实践看,法院、检察院、外交、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在打击洗钱及其相关犯罪都有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职能,因此,本次修法增加了本款。正是由于多部门可以参加相关的反洗钱国际合作,因此,在第一款增加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 的内容。

条文解读

一、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

(一)洗钱国际化与反洗钱国际合作 洗钱的真实目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使犯罪收益合法化。 随着科技进步和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世界经济文化全球化趋势明显,世界各国商品和资金流动、人员往来、信息传递、服务提供日益国际化。国际化在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被以追逐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跨国犯罪分子所利用,使洗钱犯罪活动日益复杂,原来在本土范围内的洗钱犯罪活动逐步发展为跨越国境的国际洗钱活动。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及对洗钱犯罪容忍度的差异,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很大利用空间,洗钱国际化问题日益突出。打击洗钱、恐怖和扩散融资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对的问题,反洗钱 和反恐怖融资已经超越了国家层面,需要制定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予以打击,单靠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法律是难以对洗钱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和制裁的。在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国际法对世界各国的影响越来越 大,国际法律性文件成为当前各国制定法律的依据,特别是在人权、信息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全球化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法和国际准则的结构, 国际化需要新的国际治理结构去处理由于新的因素和变革引起的全球性挑战。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制度就是国际管理法律的典型代表。随着各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形势的变化,联合国、FATF 等国际组织制定了反洗钱国际规则,倡议反洗钱国际合作,在总结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标准和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成为各个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活动,依法与境外相关机构开 展反洗钱合作 反洗钱国际合作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他国政府及反洗钱国际组织开展的专门针对反洗钱的合作。国际司法合作也涉及追究洗钱罪的司法协助事宜的,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目前我国参与的国际合作主要是以FATF、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埃格蒙特集团为主的国际组织的合作。2002 年,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 门启动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有关工作,但因地区性反洗钱组 织成员资格问题进展缓慢。2004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国政府向 FATF 正式递交加入申请。2004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代表中国政府向 FATF 承诺 执行 FATF 反洗钱国际标准建议和反恐怖融资特别建议。2004 年 12 月,FATF 主席率领高级代表团对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考察,并给予积极 评价。2005 年 1 月,FATF 通过电子投票表决方式,33 个成员一致同意接纳 中国为 FATF 观察员。其后,中国人民银行多次致函 FATF 秘书处,要求尽快启动对中国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评估程序,并接纳中国为 FATF 正式成 员。2005 年 6 月,FATF 全会决定就中国成为 FATF 正式成员问题专门成立联 络小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开展协调联络工作。2005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 行向 FATF 秘书处提交约 17 万字的评估问卷初稿、近 20 万字的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反洗钱法》立法进展说明。2005 年 11 月,FATF 联络小组到北京对 中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进行了为期 3 天的考察(预评估),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有关单位和商业机构参加会谈。2006 年 2 月,FATF 全会对联络小组的中 国考察报告进行审议,决定采纳联络小组关于根据中国《反洗钱法》立法进 展确定评估时间的建议。 2004 年 10 月, 中国与俄罗 斯、 哈萨 克斯 坦、塔吉 克 斯坦、吉 尔 吉 斯 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成立欧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 组(EAG)。2005 年 4 月,中国人民银行在上海成功承办 EAG 第二次全会。 2005 年 10 月,中国人民银行组团参加 EAG 在莫斯科举行的第三次全会。此 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与外交部等部门紧密配合,积极推动中国恢复在亚太反 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APG)的合法地位,在合理解决“台湾”称谓问题的 基础上申请加入埃格蒙特集团(EgmontGroup)。同时,中国与美国、俄罗斯 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反洗钱双边合作机制建设稳步推进, 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等国际组织、英国、加拿 大、以色列、乌克兰、越南等国家积极开展反洗钱合作与交流、技术援助活 动。此外,根据联合国决议,为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及 时转发依据联合国安理会第 1267 号、第 1390 号、第 1526 号、第 1533 号等 决议制定的涉嫌恐怖融资名单和金融制裁名单,要求各分支机构在日常工作 中对有关个人和实体的资金活动给予密切关注。2007 年 6 月 28 日,我国在金 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十八届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7 日,FATF 反洗钱互评估专家组对我国进行了现场 评估,在北京、上海、深圳进行了 66 场会谈,对 113 家访谈单位进行了访 谈,访谈 928 人次。2018 年 9 月,评估专家组进行了第一次反馈;11 月进 行了第二次反馈;12 月进行了面对面磋商。2019 年 2 月 22 日,FATF 全会 讨论并发布结果。2019 年 4 月 17 日,FATF 发布了对中国的反洗钱和反恐怖 融资(AML/CFT)互评估报告。报告总结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导的对我 国的 FATF 互评估结果,包括截至 2018 年 7 月 9 日至 27 日的现场收集材料节 点,中国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上采取的措施整体技术合规性和有效性,以及 FATF 针对缺陷提出的建议,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有效性评估指标“IO. 2 国 际合作”方面评为中等水平有效性。此后,2020 年 10 月、2021 年 10 月、2022 年 11 月,FATF 分别通过了对我国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强化后续评估报 告(FUR),并在三次后续评估报告中对部分技术合规性指标进行了重新评级。 截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我国技术合规性指标评级结果如表 5—1。FATF 拟于 2025 年启动对我国的第五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拟于 2026 年对我国 开展现场评估。

R1 R2 R3 R4 R5 R6 R7 R8 R9 R10 表 5- 1  技术合规性指标评级结果表 大部分 合规 R11 合规 R21 大部分 合规 R31 合规 合规 R12 大部分 合规 R13 合规 R14 大部分 部分 部分 大部分 合规 R15 合规 R16 合规 R17 合规 R18 合规 R19 部分合 大部分 大部分 大部分 大部分 大部分 规 R22 合规 R23 不合规 不合规 合规 R24 部分 合规 R32 R33 R34 大部分 大部分 大部分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R25 合规 R26 合规 R27 不合规 R35 部分 合规 大部分 大部分 合规 R36 合规 R37 大部分 大部分 合规 合规 合规 合规 R28 R29 大部分 合规 R39 不合规 R38 合规 大部分 合规 R20 大部分 合规 R30 合规 R40 大部分 大部分 合规 合规

(三)交换反洗钱信息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29 要求, 各国应当建立金融情报中心(FIU),作为全国性中心,负责接受和分析可疑 交易报告、其他洗钱、相关上游犯罪和恐怖融资相关的信息,并负责分发分 析结果。目前全世界有约 200 个国家建立了金融情报中心,并成立了埃格蒙 特集团等情报机构集团组织,加强国际金融情报互换,打击跨国犯罪。根据 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 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这是一国金融情报中心的核心职能。

根据有关国际标准,一国金融情报中心可与他国交换金融情报,交换信 息的方式应符合国内法有关规定。如联合国《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 和国际合作示范法》a

1.目前,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已与 61 家境外金融情报机构正式确立情 报交流合作关系,近年来,年均接收来自 30 余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 400 余份。2017 年至 2021 年,反洗钱中心共接收其他金融情报机构发来的协查和 情报类函件 2327 份,向外发出协查和情报类函件 1387 份,情报交流涉及的 主要国家和地区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新加坡、韩国、日本和美国等。

规定,金融情报部门可以根据互惠安排,与负责 接收和处理可疑报告的外国情报部门交换信息,前提是这些情报部门遵守类 似的保密要求,而不考虑这些部门的性质。为此目的,它可以与这些单位缔 结合作协定。在收到处理可疑报告的对方外国单位的信息或传输请求后,金 融情报部门应在处理这些请求所拥有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回应。《埃格蒙特集团 信息交换原则》a 第九条规定金融情报机构应可在互惠或共同签订的协议的基 础上,按照请求方与被请求方了解的程序,与他国金融情报机构自由交换信 息。这种交换,不论是应请求作出的,还是自发作出的,应可产生与金融交 易、其他信息及涉案人员与公司的分析与调查相关的信息。金融情报机构应 与外国金融情报机构交换信息,无论其地位如何;无论是行政管理,执法、 司法或其他方面。第十条要求,金融情报机构应具备提供与洗钱、相关上游 犯罪和资助恐怖主义合作的充分法律依据。第十一条要求,金融情报机构应 根据要求自由、自发地交换信息。金融情报机构应确保能够在打击相关上游 犯罪和资助恐怖主义快速、建设性和有效地提供最广泛的反洗钱国际合作; 金融情报机构应自发地和在请求提供合作上有合法的依据。

二、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从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实践看,法院、检察院、外交、公安、司法、税 务等部门在打击洗钱及其相关犯罪时都有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职能,因此, 本次修法增加了本款。正是由于多部门可以参加相关的反洗钱国际合作,因 此,在第一款增加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反洗钱国 际合作”的内容。

(一)法院国际合作 人民法院以交流促发展、以合作求共赢,不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推进 国际司法协助,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司法智慧,为全球治理体系 改革和建设提供中国司法方案。2017 年至 2023 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审查、 办理的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引渡、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案件,每 年在 3000 件以上,案件范围覆盖全球 130 余个国家或地区。2024 年上半年,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办理各类国际司法协助案件 2000 余件 a。

(二)检察国际合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维护发展多边检察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参与国际检 察官联合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中国 — 东盟成员国总检察 长会议、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等国际组织,推进国际司法、检察领域的实质性 合作。2024 年 11 月 14 日,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这是最高人 民检察院首次专门就涉外检察工作召开会议,会议表示,要持续加强安全领 域国际执法司法合作,共同惩治跨境犯罪,协同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 跨境腐败治理,促进涉外犯罪治理 b。

(三)司法行政系统国际合作 司法行政系统积极与中国缔结有刑事司法协助类国家条约的合作国加强 合作,共同打击各类犯罪。2023 年 11 月 23 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 京举行的“权威部门话开局”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负责人表示,国际司法 协助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部立足于对外联系机关职责,依法依 约办理司法协助和被判刑人移管案件,中国已与 86 个国家签署双边司法协助 条约,与 17 个国家签署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年均办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300 多件、民商事请求 3000 多件 c。

(四)反腐败国际合作 近年来,中国广泛开展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异地 追诉等多种方式,追回大批外逃腐败分子。截至 2024 年 9 月底,中国已同 81 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 170 余项。国 家监委同 100 多个国家反腐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同 56 个国家和地区、国际 组织签署了 40 余份合作文件,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司 法执法合作网络 a。

(五)警务国际合作 我国公安机关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双多边机制,发挥上海合作组织、 金砖合作、“中国 + 中亚五国”和全球公共安全合作论坛(连云港)等机制平 台作用,大力宣介、积极践行全球安全倡议,提出一系列安全治理新理念新 主张,获得相关国家执法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广泛认可。近年来,中国警方 更是持续加大与世界各国执法部门的合作力度,开展一系列打击跨国犯罪联 合行动。尤其针对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突出跨 国犯罪以及发生在境外的绑架、杀人、涉黑涉恶等恶性犯罪,与有关国家执 法部门加强务实合作。截至 2024 年 9 月,中国警方已与 100 余个国家和地区 执法部门建立了务实高效的合作关系 b。

(六)税务国际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作为我国对外开展税收情报交换的主管部门,持续推进双 边、多边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合作,积极开展情报交换和案件核查,取得积极 成效。加强税收多边合作平台建设,不断完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 制,创建并正式发布“税路通”跨境税收服务品牌,2023 年,我国税收协定 网络拓展至 114 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方面, 自 2018 年起,我国每年与相关国家和地区交换信息,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自动交换国际义务,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税犯罪。

法条链接

联合国《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

《埃格蒙特集团信息交换原则》。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