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本条是关于国际司法协助的规定。
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对比来看,主要是调整了个别表述方式。
本条是关于涉及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一、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的内涵及必要性国际司法协助是在国家权利平等、公平互惠的基础上,各国达成的一种通过互相协助而为彼此提供司法程序便利的方法。通常而言,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程序都受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国外不产生相应的效力。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犯罪、跨国民商事纠纷接踵而至,法院在 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时,极可能需要在外国进行一些诉讼活动,这时只能依据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遵循平等互惠等国际惯例,请求他国法院提供一定的协助以在其国完成该诉讼行为。国际司法协助既是国际司法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又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表现形式,从逻辑关系上来说,它们属于种属关系,国际司法合作广义上包含了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又称为国际司法互助,是一国在另一个国家的请求下代其进行特定的司法行为。按涉及的诉讼类别划分,有民(商)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行政司法协助;按协助的内容划分,又可分为狭义的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司法协助。狭义的司法协助仅指送达文书及调查取证,广义的司法协助,在民商事方面还包括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刑事方面则涵盖引渡、刑事判决和没收令的执行、被判刑 人移管、诉讼转移等。
司法协助的独特之处在于:一是一国针对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有关的行为。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对口业务交流和一般性的情报交换,不属于司法协助。二是通过正规法律程序进行的协助,协助结果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并在诉讼中产生法律效果。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执法合作(警察部门或其他行政 机关之间的合作)、律师合作(民间渠道开展的合作)等。因此,它是较高层次的法律合作。
国家间开展司法协助的原因是一国的司法权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司法权 与立法权、行政权,构成国家主权的最核心内容。任何一国的司法机关,其 司法权的行使只能限于本国境内,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外国主权。然而,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早已超越了国家疆界的限制,国家间相互依赖关系日益加深,一国司法程序中涉及的跨国因素急剧增多。只有加强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有效合作,才能及时、公正地解决国际交往中出现的各类案件,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因此,国际司法协助是国际交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构建良好国际秩序的需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是维护国际 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
打击跨国洗钱犯罪同样离不开国际司法协助。洗钱犯罪具有明显的国际 化特征,随着跨国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洗钱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和电子化, 一国司法机关在没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情况下难以独立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活 动。无论是没收洗钱犯罪的财产、分配没收的财产,还是各国司法机关之间 互助、引渡等都离不开国际司法协助。
反洗钱的双边司法协助通常都包括了使用强制性措施的请求,如搜查和 查封,或在被请求国的司法程序中承诺进行取证,其中也包括了移送证人进 行取证的请求。反洗钱的双边司法协助也涵盖了冻结及扣押犯罪所得及执行 请求国已作出的没收和罚款决定等方面的内容。另外,对洗钱犯罪嫌疑人的 引渡也是反洗钱双边司法协助的一种常见形式,许多重要的反洗钱文件及联 合国相关条约中都对其进行了规定。
二、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的全球性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中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一是内容比较分散,二是比较原则。这 是因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各异,要求国际组织制定 一部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并含有系统内容的国际司法协助公约,从某种角度上 讲在目前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国际公约对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尽 量原则化。涉及司法协助方面,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合国大会及其所辖的有 关国际组织制定了大量的对国际社会或联合国成员国或缔约国有约束作用的 国际公约,其中,涉及国际司法协助原则的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引渡示范条 约》a《联合国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b《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c《有条件判 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转移监督示范条约》d《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e 等。 与反洗钱关系最为密切的是《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 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 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四个公约。四个公约的有关条款对各缔 约国对案件的管辖权、没收、引渡、相互法律协助、移交诉讼、情报交换、 控制下交付等方面不仅规定了原则,而且用较大篇幅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有关 司法协助的形式、范围、条件和程序,具有可操作性。FATF《打击洗钱、恐 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36、37、38、39、40 是涉及追究洗 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的基本标准。
三、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规定 我国刑事司法协助框架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87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 发《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a。1988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 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告》。2000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引 渡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正式公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 助的立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2018 年,第三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 助。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国际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 判和执行等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 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 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该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成为办理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本条规 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 助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四、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状况 积极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加强调查取证、引渡、被判刑人移管及违 法所得查封、扣押、没收、返还等领域国际合作,共同惩治和预防跨国跨境犯罪。截至 2022 年 10 月,我国与 82 个国家缔结了 170 项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加入包含司法协助、引渡等内容的近 30 项国际公约,合作范围覆盖 130 多个国家。2016 年至 2022 年 10 月,办结司法协助案件 2. 8 万件 a。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36、37、38、39、40。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
《联合国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
《联合国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
《联合国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转移监督示范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