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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五十条【金融领域阻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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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7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第五十条【金融领域阻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五十条【金融领域阻却】

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除前款规定外,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 经营信息等信息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 前两款规定的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金融领域阻却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一方面,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历史潮流不可阻挡, 人心所向、大势所趋决定了人类前途终归光明;另一方面,恃强凌弱、巧取豪夺、零和博弈等霸权霸道霸凌行径危害深重,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 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总书记强调: “中国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反对搞针对特定国家的阵营化和排他性小圈子。”上述重要论断为我国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特别是通过法治手段应对愈加复杂严峻的外部挑战指明了方向。近年来,美国将中国视为“最重大的地缘政治挑战”,加紧实施对华遏制战略,频繁依据美国法律对中国的实体与个人实施“长臂管辖” 和单边制裁,对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成严峻挑战。 面对不断升级的打压遏制,我国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 快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能力。本次修法增加本条,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外国国家、 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同时,为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本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当然,在反洗钱合作中,还要注意保护国家利益、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所以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

条文解读

一、明确金融领域阻却的要求 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对等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是处理国际司法贸易争端的基本原则。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 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属于对我国主权的侵犯。本法明确提出,对此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要求金 融机构及时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对金融领域阻却已经提出明确的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 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反对霸权主义 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阻断外 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第 1 号)第六条规定: “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评估确 认:①是否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②对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 展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③对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可能产 生的影响。④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法 人 金 融 机 构 洗 钱 和 恐 怖 融 资 风 险 管 理 指 引(试 行)》(银 反 洗 发 〔2018〕 19 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保护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跨境信息 保密保障措施,对于在开展跨境业务、应对跨境监管等过程中所涉的客户、 账户和交易信息、可疑交易报告等信息,应当严格控制跨境信息知悉范围和 程度,建立完善的内部跨境信息传递体系、风险控制流程和授权审批机制。 境外有关部门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要求其提供客户、账户、交易信息 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司法协助途 径或金融监管合作途径等提出请求,不得擅自提供。有关国内司法冻结、司 法查询、可疑交易报告、行政机构反洗钱调查等信息不得对外提供。”

二、配合提供信息的适用条件 当今世界最重要的特征是“全球化”,全球化给世界政治经济带来诸多好 处的同时,也助推洗钱犯罪国际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洗钱犯罪呈现出技术 手段日益复杂、规模空前增大、危害后果更加严重,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挑战, 有必要构建更为完备的机制框架,开展更加密切、深入的国际合作。FATF 《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37 对双边司法协助 中配合提供信息提出明确要求。在明确金融阻却的基础上,出于加强反洗钱 国际合作的实际需要,本法规定了例外条款。本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 外,外国国家、组织基于合规监管的需要,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概要性合 规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和国 家有关机关报告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前提条件是外国国家、组织基于 合规监管的需要,境内金融机构向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后可以提供或者予以配合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

我国现有的反洗钱政策制度也对适当处理反洗钱信息跨境问题作出规定。 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 意见》(国办函〔2017〕84 号)提出,继续加强反洗钱双边交流与合作,推进 中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 a。建立与部分重点国家(地区)的反洗钱 监管合作机制,督促指导中资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提升反洗钱工作意 识和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一带一路”倡议,做好与周边国家(地 区)的反洗钱交流与合作。加强沟通协调,稳步推进加入埃格蒙特集团相关 工作。利用国际金融情报交流平台,拓展反洗钱情报渠道。《法人金融机构洗 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 号)第四十一条 规定,境外清算代理行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需要要求提供除汇款信息、单 位客户注册信息等以外的客户身份信息、交易背景信息的,法人金融机构应 当在获得客户授权同意后提供;客户不同意或未获得客户授权同意的,法人 金融机构不得提供。

三、维护信息安全的要求 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已经成为国家 之间争夺的重要战略资源,“数据主权”“数据隐私”“数据跨境流通规则”等 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国家数据安全 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2022 年 7 月 7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 公室正式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22〕 第 11 号),就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评估管理措施提供具体的法律 解决方案,是我国破题数据跨境流动管理规则的重要实践。该办法是对我国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出境数据安 全评估”规定的细化落实,也是保护我国基础性战略资源和国家安全的关键 措施。

本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资料、信息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 还应当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所以境内金融机构 依法依规向外国国家、组织提供概要性合规信息、经营信息等信息的,必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按照《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要求,认真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防范数据出境安全风险,规范数据出境 活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建议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第 1 号)。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22〕第 11 号)。

《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