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 依法给予处分。
本条是关于主管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规问责的规定。
原法第三十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本次修法成为新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基本内容没有变化。增加了“其 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违规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泄露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违规实施行政处罚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旨在规范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监督管理行为,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力,同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促使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本条规定有如下几个要点:
一、规范的对象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上述人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 其所属下级机关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应当依照《反洗钱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对其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此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也要依 法给予处分。
二、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按照规定进行反洗钱行政调查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对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发现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反洗钱法》第 二章、第四章、《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等对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违规进行检查、调查将给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临时冻结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防止资金流失,是开展反洗钱调查、取证的一项重要手段,由于这种权力的行使会极大限制当事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其他权益的享有,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反洗钱法时对临时冻结措施的使用,从主体、 条件、审批程序、冻结时间等方面作了严格限制。对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行为人可以依据本条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由于金融工作的特殊性质,在反洗钱过程中不可避免会知悉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信息,对这些信息的保密处理关系 着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企业、自然人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十条等法律、法规、规章中都有关于保密的规定,《反洗钱法》在本条中对此依法予以重申。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反洗钱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是反洗钱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保障。《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对象、范围、程度都有所规定,对违反规 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将依据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该项为兜底性规定,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上述三项规定以外,性质、危害 性相当的其他行为的,可以依据本条处罚。
列举的以上四项违法行为是针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 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依法 给予处分。
三、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根据本条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 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由处分 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 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 机关不得因公务员申辩而加重处分。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在具体适用上,由主管机关根据行 为人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危害性深浅程度等依法作出判定,这类法律依据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处罚法》a 等法律法规。对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 社会危害性较严重的行为,根据《反洗钱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 第1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第2 号)。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 第1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 第3 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1〕 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