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原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在原法第三十二条基础上,修改成为新法第五十三条。对比来看,条文内容变化不大,将原法违法行为的第三款拆分成新法的第三款、第四款。增 加了“警告”处罚,罚款分为两档:只要存在所列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和处罚的对象 本条处罚的对象是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本条规定与本法第五十二条一致,对此,在第五十二条已做详细的解读。
二、关于处罚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本条的规定与本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内容类似,相关解读见第五十二条。
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是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对此,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条列举的这四款违法行为相比第五十四条的七类违法行为,其违法性质相对较轻,罚款的区间上下限额相应较低,同时在处罚方式上没有像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使用“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的处罚种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客户尽职调查识别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了解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涉及较高洗钱风险的,还应当了解相关资金来源和用途。《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 1 号) 以及相关制度对客户尽职调查作了明确的规定。
反洗钱工作实践中,此类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要素登记存在缺失,尤其是在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与直销银行建立业务关系等环节;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要素登记错误或无效。委托第三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机制不完善,与第三方反洗钱责任的边界不清晰;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时无法立即获得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无法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持续识别停留在客户身份证件过期的层次, 对客户交易与预期不符、交易与身份背离等情况关注不够;简单照搬法规条款,未结合本机构业务、客户特点,梳理和细化需重新识别的具体标准或情形;实际开展重新识别的工作质量不高,如客户身份信息仍存在缺失、无效或不准确,受益所有人识别不完整、不准确等。部分客户未纳入洗钱风险评定范畴;同一客户拥有多个客户号时,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不唯一;未准确评 定或适时调整具有较高风险因素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 记录保存制度。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 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 至少保存十年。金融机构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 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第 1 号)以及相关制度对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作了明确的 规定。
反洗钱工作实践中,此类违规行为主要表现是:交易要素采集不完整或 不准确;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完整。业务系统与反洗钱系统数据映射错误问 题较为突出。风险较大的问题是金融机构的“伪现金”a 业务将转账交易作为 现金交易进行记录。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大额交易 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报告制度, 客户单笔交易或者在一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 洗钱监测分析机构报告。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 定监测标准,及时有效识别、分析可疑交易活动,并向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 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等规章制度对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
大额交易有客观的标准,金融机构只要按照规定,开发大额交易数据提 取系统实现“总对总”报送,应该不会存在问题。但在工作实践中,有些金 融机构开发的大额交易报告提取系统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 致使报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存在问题。另外,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对于通过内 部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核算的交易,金融机构未还原为真实交易信息,致使大 额交易监测的数据基础不完备,影响大额交易监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某些 机构对内部账户的开立、使用、注销缺乏有效管理。对于未在本行开立结算 账户的客户及业务,如通过他行结算账户办理的个人代付业务、将贷款资金 直接划至借款人约定的交易对手、使用他行银行卡通过 POS 刷卡购买贵金属、 使用他行结算账户进行收单结算的特约商户类交易、信用证代付业务等,以 内部账户实现资金结算,未将内部账户处理的交易还原为真实交易并纳入交 易监测范围,导致大额交易监测范围不完整。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报告是打击洗钱及相关犯罪的重要情报线索来 源,是反洗钱运行机制的核心环节。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建 立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机制,完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甄别方法, 加强黑名单监测,优化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计算机系统,妥善留存可疑交易监测 分析涉及的数据及工作轨迹资料,全面提升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水平。合理怀疑 为基础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机制是风险为本反洗钱理念的重要体现,在给予金 融机构更多自主权的同时,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可疑交易 监测模型以及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开发等方面仍存在一些挑战。对于金融机构可 疑交易监测模型科学性、有效性和准确性的检验也是执法检查的工作难点。 反洗钱工作实践中,此类违规行为主要表现是:可疑交易未及时报送; 交易监测规则和逻辑设计存在缺陷,交易监测的有效性和精准度不足;预设交易监测规则无法通过系统有效实现。异常交易分析未充分结合客户身份背 景和特征、历史交易监测及上报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异常交易甄别分 析形式化、模板化,未针对预警特征或突出风险点开展分析。同大额交易一样,金融机构对于通过内部账户进行资金往来核算的交易,未还原为真实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监测的数据基础不完备,反洗钱系统未采集某类客户或某 类交易的全部要素项,或业务源系统未向反洗钱系统推送某类客户或某类交易及其全部要素项,致使可疑交易监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问题。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1 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 2 号)。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 1 号)。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