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涉及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额 一千万元以上的,处涉及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限制、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洗钱或恐怖融资后果发生情形下法律责任的规定。
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在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基础上,修改成为新法第五十五条。对比来看,主要是调整了个别表述方式,提高了罚款的上、下限,增加了定额倍率式的罚款方式。“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 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属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和处罚的对象 本条处罚的对象是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对此,已在第五十二条作详细的 解读。
二、关于处罚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涉及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处涉及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 部门实施限制、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一)责令改正 有关责令改正的解读与本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内容一致,相关解读见第 五十二条。
(二)罚款 本条规定:“涉及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 款;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处涉及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在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解读中已经提到,罚款是行政机关最常用的行政处罚类 型,以罚款数值是否需要计算为标准,可分为概括式、数值式和倍率式;以 罚款数值是否具有裁量空间为标准,则可分为概括式、定额罚和区间罚;两 种标准相结合,共有概括式、定额数值式、定额倍率式、区间数值式和区间 倍率式五种规定方式。本款罚款方式根据涉案金额的不同,采取了区间罚和 倍率罚的两种方式。
1. 涉及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本款采用了区间罚的罚款方式,原法规定“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 下罚款”,新法修改为“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罚款上限提高。
2. 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处涉及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款 本次修法,首次在本条中采用了倍率式的罚款方式。从反洗钱工作实践 看,洗钱和恐怖融资案件涉及的金额差异较大,如果只设区间罚的罚款方式, 需要将罚款的上下限额幅度扩大,但从我国立法实践中,规定处以一定幅 度的数额罚款时,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十倍。因此在本款以 “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为节点,采取涉及金额不足一千万元的,采用区间罚的 罚款方式,处五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 采用倍率罚的罚款方式,处涉及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限 制、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1. 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 限制、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 限制或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第九条第(四) 款“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 处罚种类中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限制行为的处罚,原则上是责 令当事人不作为。详细解读见第五十二条。
2.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 本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 金融管理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经营许可证属于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 业”的行政处罚种类。 (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 规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经营 活动的行政处罚,具有防止扩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效果。责令停业整顿需 要明确期限,不能是永久性的,否则就是责令关闭。责令停业整顿一般要在 决定之前或者决定的同时责令改正,并可以与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 并处,但一般情节更严重的才适用责令停业整顿。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业整 顿的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己具 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 (2)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 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鉴于吊销许可证件对当事人的 权益影响较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将其纳入听证范围。行政机关作出 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 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决定,采取“谁盖章,谁对外 负责”的基本原则。因此本款规定与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类 似,采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 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的表述。 属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令停业 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属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外的,反 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 许可证等处罚。
新修订的《反洗钱法》实施后,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 本法过程中,应该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制定本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并对情节严重等情形作出明确的解释。
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 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是:“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行为,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通常来说,金融机构勤勉尽责,依法履行了反洗 钱义务,万一实际发生了洗钱后果,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款规定的是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的规定,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本机构得以掩饰、 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这就要求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反 洗钱义务的行为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金融机构得以掩饰、隐瞒的或者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应该结合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具体方式、反洗钱具体义务履行等综合起来分析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