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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解读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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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7

来源:北京反洗钱研究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违反金融阻却和境外金融机构违反调查配合规定的法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五十七条【金融机构违反金融阻却和境外金融机构违反调查配合规定的罚则】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擅自采取行动的,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处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境外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国家有关机关的调查不予配合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以根据情形将其列入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名单。

²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违反金融阻却和境外金融机构违反调查配合规定的 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与演变 本次修订反洗钱法的主要变化之一就是补齐反洗钱领域涉外法治短板。 一是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 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二是明确域外适用效力。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有关机关在依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 合。为保证本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有效执行,特在本章明确了违反第 五十条和第四十九条的法律责任,以保障金融机构金融阻却义务和境外金融机构调查配合义务的有效履行。

² 条文解读

一、金融机构违反金融阻却要求的处罚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和处罚的对象 本条处罚的对象是金融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 主要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关于处罚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处所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 对金融机构罚款 本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 的, 处 五 十 万 元 以 上 五 百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并 处 所 造 成 直 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在本法第五十二条的解读中已经提 到,罚款是行政机关最常用的行政处罚类型,以罚款数值是否需要计算为标 准,可分为概括式、数值式和倍率式;以罚款数值是否具有裁量空间为标 准,则可分为概括式、定额罚和区间罚;两种标准相结合,共有概括式、定 额数值式、定额倍率式、区间数值式和区间倍率式五种规定方式。本款罚 款方式根据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采取了区间罚和区间罚加倍率罚两种罚款 方式。 (1)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本款采用了区间罚的罚款方式。 (2)造成损失的,并处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如 果违反金融阻却要求,造成损失的,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在处违法金融 机构五十万元以下或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的基础上,并处所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追加倍率罚的罚款方式。

2.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款规定,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 的其他人员,可以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采取区间罚的规定,设置上限。

(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 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是“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擅自采取行动 的”。本法第五十条规定:“外国国家、组织违反对等、协商一致原则直接要 求境内金融机构提交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扣押、冻结、划转境内资金、 资产,或者作出其他行动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执行,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 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本款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就是违反以上 规定的情形。

二、境外金融机构违反调查配合义务的罚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和处罚的对象 处罚的对象是境外金融机构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本条规定:境外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国家有关机关的调查 不予配合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 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以根据情形将其列入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的名单。

(二)关于处罚方式 本款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 条规定进行处罚,并可以根据情形将其列入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的名单。 1)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进行处罚。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有 “拒绝、阻碍反洗钱监督管理、调查,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存在该行为 的金融机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 元以下罚款,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限制或 者禁止其开展相关业务。关于以上处罚的方式已在第五十四条作了解读。 (2)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 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 至第五十四条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十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 管理部门实施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国务 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设区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还可以根据情形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形在职责范围内实施或者建议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实施 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处罚。前两款规定的金融 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勤 勉尽责采取反洗钱措施的,可以不予处罚。”关于以上对负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方式已在第五十六条作了详 细的解读。

从以上规定看,参照第五十四条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参照第五十六条 对金融机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 行处罚。

(三)列入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名单 本款规定,可以根据情形将其列入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名 单。本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关要求对下列 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一)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认定并由其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二)外交部发布的执 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三)国 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 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按照以上规定,对 不予配合国家有关机关的调查的境外金融机构,除对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可将其列入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 重大洗钱风险、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人员名单”,采取特别 预防措施。

(四)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 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是“境外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国 家有关机关的调查不予配合的”。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有关机关在依 法调查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过程中,按照对等原则或者经与有关国家协 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内开立代理行账户或者与我国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联系 的境外金融机构予以配合。”本款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就是违反以 上规定的情形。

² 法条链接

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