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洗钱法》共七章六十五条,比原法增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
(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条是关于金融机构范围的规定。
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履行本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一)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二)非银行支付机构;(三)国务院反洗钱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对比来看,主要是调 整了个别表述方式,新法第六十三条表述更为简洁全面,将金融机构外延扩大,特别是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金融机构”范围,不再单独将非银行支付机构作为与金融机构并列的类别表述。2023 年 11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9 次常务会议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8 号),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五条规定:“非银行支 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反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和处置非 法集资、打击赌博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违法犯罪活动。”2024 年 7 月 9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 银行令〔2024〕第 4 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工作实践看,目前非银行支 付机构从事的储值账户运营或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类别基本与银行业金融机构 相关业务类似。新法金融机构的范围将“非银行支付机构”与“银行业、证 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 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并列表述,既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也符合我国反洗 钱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本条是关于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范围的规定。本法第六条已对调整的对象作出了规定,即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本条对第六条规定的金 融机构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的界定。
从本条列举的机构来看,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分为两大类:一是 境内的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金融机构等传统的金融机构;二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术语表定义: 金融机构指为客户或代表客户从事以下一种或多种活动或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1)接受公共存款和其他可偿付资金。 (2)贷款。 (3)融资租赁。 (4)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 (5)发行和管理支付工具(如信用卡和借记卡、支票、旅行支票、现金 汇票和银行本票、电子货币)。 (6)财务担保和承诺。 (7)从事以下业务: ·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 ·外汇。 ·汇率、利率和指数工具。 ·可转让证券。 ·商品期货交易。 (8)参与证券发行和提供与发行有关的金融服务。 (9)个人或集体的投资组合管理。 (10)代表他人保管和管理现金或流动证券。 (11)除投资以外,代表他人管理资金或现金。 (12)人寿保险及其他投资连结保险的承销和分保。 (13)现金和货币兑换。 从 FATF 以上定义看,金融机构范围广泛,覆盖所有从事金融业务和服务 的机构。
一、境内的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等金融 机构 该类机构是我国目前常称的金融机构,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 这些机构的反洗钱义务。范围包括《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办法》第二条列举的前四类金融机构: (1)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 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4)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以及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
这些机构是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监会批设的机构。从金融 业务的性质上看,所有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都存在 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风险,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从国际和国内经验来看, 银行业、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是金融机构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 领域。
长期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能快捷、大量、安全地放置、转移资金, 一直成为洗钱分子的首选,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从 2003 年开始履行反洗钱义 务。但随着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 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洗钱分子通过银行业进行 洗钱的难度增加、洗钱成本越来越高,从而把洗钱渠道逐渐向证券基金期货 业、保险业等其他金融领域转移。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以及行业自律组织近 年来也对证券基金期货业、保险业等领域的反洗钱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并 制定了专门的反洗钱规则。
证券基金期货业并不主要以现金作为交易媒介,因此证券基金期货业并 不像银行业那样适合用来初步存放犯罪活动所得款项,但由于证券基金期货 市场的国际化、产品的多样化和高度流动性,资金的隐蔽性相对较强。并且, 由于证券基金期货市场上有多种投资媒介可供选择,且各种投资媒介之间可 以相互转换,这就使得洗钱分子可以很容易地将合法和不法款项的投资组合 变现,以隐瞒不法款项的来源,从而将犯罪所得融入正常经济体系,因此犯 罪分子把证券基金期货市场作为除银行外的重要洗钱途径。
保险类金融产品,不仅是一种社会风险防范的工具,也是一种投资手段。 尤其作为投资手段来讲,其具有品种多样,时限灵活,操作性强,市场监管 较宽松等特点,从而为洗钱分子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创造了条件。另外,保 险产品销售的某些特性也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如代理商、经纪商参与 销售,对客户情况了解有赖于保险中介,对受益人信息缺乏了解等。从业务 性质上看,寿险存在着较大的洗钱风险。投资险一般是指分红险、万能险和 投资连结险。与传统的寿险不同,投资险不是纯保障险,而是将保障和投资 融于一体,以一部分保费用于对投保人进行保障的同时,将另一部分资金剥 离开来,由保险公司“代客理财”。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投资险与传统寿险 一样,都是以人的身体、健康、寿命为保险标的,其退保条件没有根本区别。 一般而言,财险的洗钱风险会低于寿险,这主要取决于洗钱的成本。财险和 寿险在经营过程中均具有洗钱的风险,但财险的洗钱成本更高。
我国《反洗钱法》颁布后,证券、基金、期货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从 2007 年开始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除了明确列举上述金融机构,本条还进行了兜底性的规定,即非银行支 付机构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 构。这项规定主要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从理论上讲,所有机构都有 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但并不是所有机构都应当被纳入预防和控制洗钱的义 务主体范围。从国际反洗钱立法经验和国内反洗钱工作实践来看,上述金融 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没有争议的,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二是随着市场 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新类型的金融 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应当如何履行反洗钱义务也需要根据实际的业务范围进 行判断。因此,考虑到法律的操作性和稳定性,本法在对金融机构的界定上 采取这种“列举和兜底”的方式。只有洗钱风险最集中而且执法成本相对可 控的机构才有必要列入本法之中。而兜底条款,则赋予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 主管部门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追加预防和控制洗钱义务主体范围的权力。将 来追加的金融机构很可能是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当前认为没有面临洗钱风 险但届时需要追加的金融机构。
目前主要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 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其他由国务 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 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 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自 2010 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市场持续快速发展,支 付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都在快速上升,我国非银行支付市场规模已位居全球第 一。截至 2022 年末,我国共有非银行支付机构 201 家,分支机构 1535 家, 从业人员 4. 45 万人;2022 年末,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数量为 64. 68 亿 个,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特约商户数量 2590. 19 万户;2023 年,非银行支付 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 1. 23 万亿笔,金额 340. 25 万亿元 a。但在行业快速发 展的同时,乱象也逐渐显露。部分支付机构违规“直连”“互联”,还有部分 机构“无证驾驶”,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支付业务。此外,违规经营、挪用客户 备付金等风险事件也时有发生,更有部分机构为灰色交易提供支付手段,甚 至沦为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道。从 2019 年至 2023 年反洗钱处罚的案例 看,受到处罚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个机构的平均处罚金额明显高于金融机构, 千万元以上的反洗钱行政处罚罚单多数是非银行支付机构,单笔处罚数额最 大的反洗钱处罚也是支付机构 bc。从存在的违规问题看,主要是未按规定开展 客户尽职调查。所以非银行支付机构一定要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各项反洗钱 义务。2012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银发〔2012〕54 号)对支付机构具体反洗钱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以及新《反洗钱法》的实施,《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需要修改或作相应的调整。
近年来,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洗钱犯罪活动呈明显上升趋势。由于 非银行支付机构资金交易便捷、隐蔽的特点,其洗钱风险已经明显超过金融 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已成为非法集资、传销、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涉 众型犯罪活动资金快速汇集和转移的重要通道;收单业务洗钱风险不断增大, 在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中屡见不鲜。 (接上页)2023 年 7 月 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22 号)对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对 蚂蚁基金罚款 7368 万元并对公司总经理林某思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http://www.csrc.gov.cn/zhejiang/c 103950/c 7418435/content.shtml?fromModule=lemma_ middle-info%E 3% 80% 82. 2023 年 7 月 7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罚决字〔2023〕34- 38 号显示,财付通支付科技 有限公司因:①违反机构管理规定;②违反商户管理规定;③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④违反支付账户管理规定;⑤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 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⑥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⑦未按规定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⑧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⑨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⑩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k 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等十一项违法行为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56612. 388789 万元,罚款 242677. 827882 万元。四位相关责任人也受到行政处罚,其中时任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反洗钱与风险控制部负责人吴某被警告、罚款 120 万元,时任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平台产品部(微信 支付)产品运营负责人吴某被警告,罚款 99. 6 万元。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 4081330/ 4081344/ 4081407/ 4081705/ 4985271/ index.html.
FATF《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建议》。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8 号)第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 3 号)第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 4 号)。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银发〔2012〕5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