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具体情况
2021年8月,A基金账户于叶某个人账户在期权m2112-C-3100合约先后发生2笔约定交易,通过上述交易叶某账户盈利49,600元,A基金账户亏损49,600元。经查,A基金账户的基金经理龙某操控着该账户,同时龙某与叶某为朋友关系,叶某个人账户也由龙某管理。龙某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本次对敲交易,将该基金账户内的49,600元转移至龙某实际控制的叶某个人账户。
该案件中,A基金公司和叶某对于上述的约定交易并不知情,所有操作均有龙某所为。龙某通过工作便利操控该基金账户和其控制的叶某个人账户进行转移资金行为涉及金额较大。
二、违反的相关条文
龙某的行为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利用移仓、分仓、对敲、自成交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规定。同时,叶某因将自己的期货账户交给他人打理,虽然对上述约定交易不知情,但违反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未按照交易所规定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实施违规行为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大商所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给予龙某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给予叶某警告的纪律处分。事后,A基金公司对龙某停职处理并追回了相关款项。
四、交易者合规提示
现实中对敲发生的原因很多,有一类常见情况是“程序错误”导致。目前,期货市场上程序化交易已是普遍现象,各类交易程序、“插件”质量良莠不齐,采取程序化交易和插件辅助交易的交易者要在谨慎判断选择的基础上,合理合规操作,避免所谓的“程序错误”或者“误操作”。
如果说“下错单”是过失疏忽,那么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的情况就更值得交易者警觉。法人客户的期货交易人员没有正确履职,造成单位财产损失。期货市场上的法人客户应引以为戒,加强内部管理,避免这类情况发生。法律严谨对敲盗取资金行为,客户应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进入期货市场后,交易者应及时关注自己账户的使用情况,一旦遭遇违法对敲交易的情况,应及时报警,并联系期货公司、交易所等有关方面最大程度限制资金流出,保障自己的利益。同时应妥善保管交易账户,确保账户安全,不要轻易将账户交给他人操作。在账户委托他人操作时,要经常核对交易情况,警惕异常交易。